中电8.56亿出售30%股权 中国惠普有望独资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512

||2009-02-07

对于此四方面要求,中电解释为,虽在转让股权一事上并不会与中国惠普达成什么协议,但希望下一任股权持有者仍能与中国惠普保持良好合作,故而不会将股权出售给对冲基金、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他们拿到股权是为了资本运作,而非经营。”同时,为了保持目前的股权比例,中电也不会再将手中30%的股权分散,因而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受让。

但该负责人拒绝透露目前是否已有企业参与到股权竞争中来,仅表示“上述条件并非很特殊,只要符合了这些条件的企业,都可能成为受让方。”

惠普华夏保留拒绝受让权利

记者进一步采访了中国惠普,但相关人士对于此事的态度显得相当谨慎,表示目前不方便发表评论。

目前,全球大型IT类公司,如英特尔、IBM(国际商业机器)等在中国的公司均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而这些公司往往在中国设有两个或以上的全资子公司、工厂、研究中心等。

成立于1985年6月20日的中国惠普是中美两国在高科技领域,乃至国内电子行业中的第一家合资公司,也是目前惠普全球范围内主要区域市场唯一采用合资经营方式的运营管理机构。当年中美双方众多政府领导和部门官员的过问和大力推动,使得中国惠普的成立带上了浓重的象征意义和鲜明的示范作用。历经数次股权变革,这家股权结构明显有别于同类跨国IT公司的企业,产业发展的进程中,有可能也将走向在华“独资”之路。

中国惠普成立之初共有四家投资公司,其中包括美国惠普、中电公司、中国计算机发展公司和北京市计算机工业总公司,分别持有57.5%、27.5%、7.5%和7.5%的股份。后经过几次股权转换,在两家公司退出后,美国惠普57.5%的股权就转让给了惠普的“关联企业”惠普华夏。一内部人士表示,当时做出这样的股权调整,也是依照了美国惠普总部对于产业的规划和布局而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8年的这次股权调整中,惠普华夏并未放弃其在相同条件下对挂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与此同时,其已明确声明将保留自行决定对任何特定最终意向受让方拒绝给予同意的权利。

“这表示惠普华夏有可能参与最终收购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手中30%中国惠普股权”,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事实上,随着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告别中国惠普,就意味着国资将彻底退出中国惠普的经营,而“作为惠普全球的关联公司,惠普华夏如果接手中电手中的股份,则标志着中国惠普最终将在中国境内独资运营各项业务。”

中国惠普两大股东之一的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下简称“中电”)日前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正式挂牌出售中国惠普30%的股权。

尽管中国惠普对此事表示“不方便发表任何评论”,但中国惠普70%股权的持有者惠普华夏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惠普华夏”)则表示,“并未放弃在相同条件下对挂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还将“保留自行决定对任何特定最终意向受让方拒绝给予同意的权利”。

据透露,成立于1985年的中国惠普原本共有4家投资者,其中美国惠普公司57.5%的股权后来就出于对“惠普在全球经营战略考虑”,转让给了惠普华夏投资有限公司―――这家面目不甚清楚的惠普“关联公司”。

分析人士指出,若隶属国资委旗下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的中电成功转让股权,则标志着国资全面退出中国惠普。而若中电股权的受让方为惠普的关联企业惠普华夏,则中国惠普将最终走上在华独资之路。

合作经营明年中到期

2007年12月25日,中电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正式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国惠普有限公司30%股权。此次转让标的对应的净资产为1.043亿元,以200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对应评估值8.562亿元,溢价7.2倍。

目前,中国惠普的股东包括惠普华夏和中电公司,其中前者持有70%股权,后者持有30%,成立于1980年,是一家全国性外贸企业,拥有境内外58个全资和控股子公司,200多个独资、合资、内联、参股企业,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119.47亿元,控股股东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挂牌期为20个工作日,将于2008年1月22日终止。中电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挂牌期满还没有找到合适买家,则挂牌将终止;若有两个并以上的买家符合条件,将选择拍卖的方式来决定最后受让方。

对于缘何选择此时将手中持有的中国惠普股权尽数脱手,中电方面表示,“中电与惠普的合作经营期限将在2009年6月14日届满,出于战略经营方面考虑,决定转让股权。”

而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去年的表态,三年内中央企做不到行业前三名的,将强制重组,要求央企将主业以外的资产通过拍卖、改制或无偿划转等方式剥离。仅最近一个月内,就有十多个央企辅业剥离项目挂牌,本次中电的举措或也皆因为此。

不接受联合受让与投资基金

有鉴于此,中电对于下一任股权持有者提出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必须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8亿元;二是不与中国惠普存在竞争关系;三是不得为对冲基金、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四是不接受联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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