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索尼爱立信申请 商评委被判重定索爱归属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11

||2009-02-08

抢注“索爱”商标后,刘先生推出了一系列“索爱数码”的广告,并以200万元的价格拍卖该“索爱”商标。索尼爱立信公司为维权,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申请撤销该商标,但未获支持。记者昨天获悉,应索尼爱立信公司的申请,市一中院一审判令商评委就此纠纷重新做出裁定。

  据介绍,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该公司起诉称,“索爱”已经约定俗成地成为公众所熟知的索尼爱立信商标简称,在国内的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但在2003年,刘先生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索爱”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4年获得了核准注册。

  2005年6月,索尼爱立信公司向商评委递交申请,要求撤销刘先生对“索爱”商标的注册。后者认为“索爱”一词属于臆造,裁定不予支持。索尼爱立信公司认为商评委应该撤销该商标,将其告上了市一中院。

  法院审理时,索尼爱立信公司表示,刘先生的行为明显是恶意抢注。因为刘先生在注册商标后,曾在一杂志上刊登广告,称愿以200万元高价起拍“索爱”商标。此外,其还在广告中大量使用“索爱数码(中国)某办事处”等名称,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索尼爱立信公司。

  商评委则表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索爱”商标在中国的公众中产生了一定影响,而刘先生的所作所为,也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畴。

  近日,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索爱”这一简称,已经被中国的公众和媒体广泛使用,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同,也已经成为了索尼爱立信产品公认的简称。虽然索尼爱立信公司没有将“索爱”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但“索爱”两字,已经在实际上成为了该公司的商标。作为同样从事“电子行业”的刘先生,应该知晓这一事实,但其仍然在电话机等商品上注册“索爱”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此前作出的决定,并要求其重新就“索爱”商标争议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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