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

    |     2015年7月13日   |   会员服务   |     评论已关闭   |    1019

客户世界||2012-02-21

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

皋政发[2009]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提升区域产业层次,根据国家、省和南通市有关文件精神,就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由各镇(区)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民营企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联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的政策、咨询、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以降低创业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孵化器建设的目标任务

加快孵化器建设步伐,努力在孵化器建设面积、建设层次和孵化成效上有所突破,到2010年底,全市正式投入运行的孵化器达4家以上,在孵企业240家以上,孵化器总建筑面积达25万平方米以上,力争建成国家级孵化器一个,省级孵化器三个,为我市集聚创新创业的科技人才,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技术上处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高科技企业。

三、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

1.鼓励和支持镇(区)投资创办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同时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民营企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在我市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如皋经济开发区、如皋港区、如城镇必须建立孵化器,至2010年分别完成10万、8万、7万平方米的建设任务,其中2009年各完成任务数的50%;力争2010年均通过省级以上孵化器认定。

对孵化器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镇(区)政府投资创办孵化器可采取土地划拔方式供地、其他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器可采取出让工业用地方式供地。

2.孵化器实行谁建设谁管理。镇(区)政府要出台鼓励企业入孵的优惠政策,设立不少于每年500万元的种子资金;组织招商引资引智引才;企业孵化成熟后,可直接落户镇(区)产业园,实现谁投资谁受益的良性机制。

3.各孵化器要严格按照企业入孵条件,组织专家对入孵项目和入孵企业进行认真评审,非经评审的项目和企业一列不得进入孵化器进行孵化。

4.入孵企业注册六个月未运作或一年期内运作不成功的,必须淘汰。

5.科技部门加强对各孵化器的业务指导并组织认定和考核,同时对入孵企业优先落实专利申请、项目申报、产学研合作等科技政策服务。

四、孵化器建设的优惠政策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含软件及外包)、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光机电、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的综合性孵化器和专业性孵化器建设。

1.对获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孵化器,入孵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用于专项补贴给孵化器建设。

3.鼓励各镇、区、企业等建设孵化器:

(1)孵化器投资补贴。各镇、区、企业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孵化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式挂牌,符合企业入驻条件,并发布对外招商(科技企业)公告的,经市科技局、财政局考核认定,市级财政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在入孵企业达到10家以上后予以兑现。

(2)入孵奖励。孵化器内每入驻1家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每年1万元奖励,奖励3年;凡入驻企业技术含量高、硕士或高级工程师以上层次人才占职工总数50%以上的,按每户每年2万元奖励,奖励3年。

入孵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导向,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2)拥有合法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具有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3)企业产权明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与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4)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达到30%以上;(5)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企业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孵化时间3年;(6)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生产场所必须在孵化场地内。

(3)孵化企业毕业奖励。

孵化器每培育毕业1家企业并在本市落户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培育经费奖励。

一次性培育经费奖励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年应税销售收入结合上缴税金兑现(两者不重复计算):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2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6万元。

2)毕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含),奖励2万元;年应税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2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4万元;年应税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6万元;年应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8万元。

企业毕业标准为:(1)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并在市区注册办生产型企业;(2)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且年销售200万元以上;(3)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5)企业的领导核心已经形成,企业的法人代表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健全的劳动用工、财务管理等制度。

(4)被认定为国家、省、南通级孵化器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4.孵化器建设补贴及奖励经费,由孵化器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等。

五、孵化器建设的组织保障

建立以市长为组长,市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市委办、政府办、如皋港区、如皋经济开发区、如城镇、发改委、科技、教育、财政、国土、工商、环保、质监、人事、国税、地税、招商、人民银行等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孵化器建设与管理工作。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内。

六、其它

1.以上补贴及奖励资金从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2.本意见补贴及奖励的对象为孵化器建设单位。

3.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如皋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

相关文章

噢!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