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打12331电话举报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263

||2012-03-31

河北: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打12331电话举报


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今日正式开通


| 来源:燕赵都市网 | 2012-03-31


记者昨日从省食药监管局获悉,备受关注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于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开通,届时,我省居民一旦发现食品、药品等出现问题,可直接拨打电话进行举报。据悉,一旦举报得到受理,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

举报内容涉及食品、药品多领域

我省作为全国十一个试点地区,目前省市两级“12331”电话呼叫中心已现雏形,将开展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上报和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的跟踪、督促、审查以及对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等工作。

根据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总体规划,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将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工作流、统一信息流、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接口”的工作标准,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据介绍,本次公布的举报电话将受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于实名举报的群众将按规定实行保密措施。 另外,县级投诉举报分中心建设工作将在今年下半年启动,同时将筹备开通投诉举报网站,完善各种投诉渠道,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5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

据省食药监管局介绍,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于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

省食药监管局指出,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链接)

应予受理的投诉举报: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2、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2、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3、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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