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你不乱?管而难理的电子银行业务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86

||2006-02-09


喜庆的春节刚刚度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以及广大的电子银行使用者,推出了一套长达九十九条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较之人民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三十二条,它的内容的确要多出了不少。

  从表面上看,双方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管理的范围有所不同。这从两者名字上,也能一眼看出来。前者超出了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范围,该内容存在了一定的“越权”嫌疑;它包括网上银行之外的电话银行、手机银行、AMT机、自助银行等。


  2、管理环境也有很大区别。随着外资银行在国内业务的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增加了很大篇幅关于外资银行的内容。


  3、银监会管理办法突出了技术安全。对于电子银行业务而言,系统安全的重要性成为最关键的部分;同时,银监会也加强了对安全技术手段的评估和考核内容的要求。


  此外,在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我们只能找到一条关于电子银行使用者,也就是直接关系到客户利益的内容:


  “第八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如果愿意去对比的话,我们不难发现,即便是这样的一条内容,在此前人民银行颁布的暂行办法里也是找不到的。看过本次出台的“办法”内容之后,回想去年人民银行对于网上交易金额限制等电子银行管理举措,不禁让人感叹是对使用者的关注是如此的来之不易。


  也许很多朋友对克隆国有银行网站的事件还记忆犹新,心有余悸。面对类似这种问题不断的电子银行业务,和随着网店兴盛而全面繁荣的电子支付业务;2005年,人民银行所推出的单笔最高金额消费不能超过千元的支付管理办法,现在看来,也不过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为由,把管理和防患金融风险的本职工作直接转换成了消费者使用金融服务的麻烦。


  而在银监会洋洋洒洒,九十九条之长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里,我们再次明显地感觉到对电子银行使用方的权益保护内容的缺省。


  电子银行业务发主要是由金融机构、使用者和安全技术三大要素构成。就银监会的身份和职能而言,对这几大关键要素的理解显然应该是非常深刻和明确的。然而,就是在如此长篇大论、相对详细的管理办法中;仍旧仅仅是对安全技术做了较为详尽的评估和认证的要求,而对使用者的权益保护则仅是简单扼要、一笔带过;使得这三要素所占内容的比例显得极为单薄和极其不协调。


  仔细看过这一新出台的“办法”,我们不难发现以下内容的“疏漏”
 
   “第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相应责任;因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出现漏洞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银监会是否是有意对过错界定内容的最后去除,我们很难考证。然而,这部分内容让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它不像是什么疏漏,而是一种有意的缺省!这种缺省暴露出很多类似“规定”和“办法”的一个本质,那就是“管而不理”。这种管理是一种“官僚”表现,有机会就管,特别喜欢管,当然只会越管越乱!


  电子银行,特别是其中的网上银行,是伴随网络世界而产生一种电子交易形式。我们使用者对待它的态度,可以简单到“用或不用”这样的层面上来。麻烦、危险就不用,便利就用,很简单的事情。这也就造成了在它的管理上,我们更应该从保护使用方的便利出发,更多考虑使用者的利益,以便进一步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任何不适当、混乱的管理办法出台,都会损害这一交易形式的发展。


  新管理办法已经出台,旧的暂行办法到目前为止也未见是否作废的声明,2006,在尚待规范的国内电子商务市场,在尚未完善的网上银行业务面前;竞争和嘶杀的声音已经在网商之外悄然响起;而我们,似乎仍旧只能是继续任人宰割的羔羊。就拿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貌合神离、各行其是来说,——说你混乱还真别不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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