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谷歌告谷歌侵权败诉 双方均享有名称权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019

||2009-02-08

搜索引擎Google被北京一名为“谷歌”的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侵犯名称权”,Google反驳对方“恶意注册”。

昨天,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北京“谷歌”的诉讼请求,认定Google不构成侵权。

原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经海淀工商分局批准成立,从今年2月起,该公司每天接到无数寻找Google公司的电话,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经营。原告认为,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享有企业名称权,被告Google信息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自己,且字号、企业性质与其相同,给公众造成误解,侵犯了其名称权,为此请求判令Google信息公司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

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辩称,自己是美国Google公司的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其名称早已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和预留,并在预留期限内办结了工商登记手续,“北京谷歌”登记注册时间明显晚于自己的核准预留时间,属恶意注册,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企业自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依法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而企业名称设立阶段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名称权审理的范围。本案中,“北京谷歌”与谷歌信息公司均通过了登记主管机关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注册,且双方均获得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因此均享有名称权。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北京谷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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