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新区扶优扶强政策汇编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310

客户世界||2008-12-04

为落实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天津高新区”)两委提出的扶优扶强战略,加快推进实施“五年赶超先进高新区计划路线图”,支持主导产业迅速发展,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天津高新区管委会结合高新区发展特点和企业不同阶段的需求,提出天津高新区扶优扶强政策。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做大做强。对发展势头良好,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人才聚集能力较强的企业,通过政策支持和企业联络服务,集中优势资源,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更多的企业与高新区共同发展,成为加快高新区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支持的对象及方向

高新区根据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经营情况,每年编制高新区《重点企业发展计划》和《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确定当年重点培育和关注的企业对象。根据一定筛选条件(具体条件见实施办法),在列入两个计划的企业中筛选出优质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通过企业联络制度提供个性化服务,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加强企业发展目标考核工作。所享受资金必须用于政策支持的方向。政策所用资金由自主创新资金列支。

三、政策内容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研发经费的核算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相关办法确定。

对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1亿元、收入增速连续两年40%以上或上一年当年增长100%、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对销售收入1亿元-10亿元、上年收入增速40%以上、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对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收入增速30%以上、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留住、引进高端人才

鼓励企业重视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对企业中年薪(税前)超15万元、担任企业关键职务(如副总经理及研发中心主任级别以上)、签订有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予以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额度内的奖励,支持方式为前四年按50%比例奖励,第五年按100%奖励,并一次性补齐前四年差额部分。企业不满足筛选条件的年份,不享受当年奖励。提前离职或解除合同的,不予补齐差额部分。

(三)鼓励企业引进新项目

鼓励企业投资属于高新区主导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新项目,引进全新的产品、技术、工艺和管理。对经过核准备案并新增投资超5000万元的项目予以优先申报各类国家和市级项目资助。对没有获得国家和市级项目资助的,高新区按项目执行情况予以10%-30%的贷款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四)鼓励企业实施并购扩张

鼓励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包括纵向并购和横向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区内其它企业的闲置生产能力,对于并购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并购期间所用的资金予以最多不超过一年的贴息支持,贴息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企业为高新区纳税贡献

鼓励企业积极纳税,为高新区经济发展做贡献。对年纳税总额增幅超过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平均增幅的企业,其上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简称“税收留成”)超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税收留成超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税收留成超2000万元的(含2000万元),奖励200万元;税收留成超3000万元的(含3000万元),奖励300万元,依次类推。

四、附则

(一)本政策由天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自2008年1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5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扶优扶强政策》的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扶优扶强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为保证各项政策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高新区政策主管部门参照此办法执行相关政策。

一、企业申报政策支持的工作流程

(一)每年年初高新区经发局和科技局分别编制《重点企业发展计划》和《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确定当年重点培育和关注的企业对象;

(二)列入两个计划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发局按照资格认定标准进行审查工作,报主任办公会通过并公示,资格认定标准如下:

1.发展规划标准

企业应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目标。

2.业务领域标准

企业主营业务领域应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即绿色能源、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电子信息(IT)、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和现代服务业;或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要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六大类技术领域和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两大类行业领域。

3.成长性标准

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规模,企业增速应达到相应水平:

收入1亿元以上,增幅20%以上;

收入5000-10000万元,增幅30%以上;

收入1000-5000万元,增幅50%以上。

4.创新能力标准

企业一般应为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具有一定研发能力,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和国内同行业具备竞争力。现代服务业企业应具有自主品牌,并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天津市著名商标。

5.其他标准

承担国家级和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优先支持。

(四)有资格享受政策的企业申报各项政策,通过审核的支持项目,由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后报主任办公会批准。

二、政策解释

《政策》所提并购,一般是指以现金购买的方式并购目标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支持在以下领域进行并购:一是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并购;二是采用高新技术、拓展新产业领域的并购;三是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开拓市场的并购;四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有利于通过现有资产存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并购。并购资金贴息额,按照开始实施并购当年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纳税贡献奖励政策不受两个计划和资格认定标准影响。已享受协议税收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纳税贡献奖励政策。

三、受理、审核机关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按照政策类别,由相关责任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劳动人事局负责人才政策审核,科技局负责研发投入政策审核,财政局负责纳税金额核定和资金发放审核,经发局负责企业资格认定和其他政策条款。

四、申报资料

(一)申请资格认定所需的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主营业务发展趋势,宏观环境及行业市场分析;2)企业经营现状(产值、收入、利润、税收、出口、市场占有率等),科技创新的成就(获得各类奖项、项目支持、称号、认证、产品技术先进性描述),数据截至上年年底;3)未来3-5年发展目标; 4)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和战略选择; 5)公司将采取的保障措施。

3.上两年度审计报告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不提供)

7.获驰、著名商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8.承担国家或市级项目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申请研发经费支持政策需提供的材料

1.自主创新资金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4.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三)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需提供的材料

1.自主创新资金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劳动就业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上年缴纳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出具的职工本人上年度税前工资、纳税明细及税后实际所得表

5.个人所得税完税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出具的人才的个人情况说明

7.人才身份证明、学历、高级人才证书或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新项目投资贷款贴息政策需提供的材料

1.自主创新资金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贷款合同及凭证

(五)申请并购资金贴息政策需提供的材料

1.自主创新资金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并购合同(明确债权债务的处置)

3.付款凭证

4.被并购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被并购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6.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

(六)申请纳税贡献奖励政策需提供的材料

1.自主创新资金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上两年纳税明细列表

3.上两年纳税凭证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责任与义务

(一)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资格认定条件,不满足条件的年度,不能享受政策支持。

(二)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发展规划与管委会签订发展目标协议,管委会视发展目标情况和贡献大小给予支持力度不同,具体要求由经发局提出建议,报主任办公会通过,未达目标的企业取消支持或减小支持力度。

(三)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需依法纳税,无违法违纪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奖励资金需符合政策所支持的用途,否则停止支持,并追回已享受资金。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和机构,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一)每年第二季度发布《重点企业发展计划》和《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之后企业开始资格认定和各项政策申报。

(二)同时符合其他同类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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