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卡”在哪里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90

||2005-06-05


  银行卡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在拓宽支付渠道、促进消费信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个人非现金支付工具。然而,针对银行卡的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对银行支付体系安全造成了一定危害,并对银行卡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当前银行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发展趋势进行了调查,指出银行卡犯罪活动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银行卡欺诈。不法分子在办理银行卡申领手续时,采取虚构个人资料的手段,骗取银行信任,获得银行卡后进行恶意透支。


  ——伪造银行卡。不法分子采用内外勾结等方式窃取他人银行卡资料,制作假卡盗用他人资金。


  ——特约商户欺诈。特约商户个别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勾结,在客户持卡消费时,利用盗码器窃取客户的银行卡资料,或唆使收银员进行分单压印和刷卡套现。


  ——银行卡传销。一是办理高信用额度的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二是直销境外银行卡非法牟利,甚至进行非法转移财产和洗钱犯罪。


  调查进一步指出,随着银行卡使用的普及,各类银行卡犯罪手法也更加复杂,呈现出规模化、集团化、跨境化、智能化的特点。


  记者了解到,当前金融业在打击银行卡犯罪时,主要面临几大困难。


  一是银行卡立法工作不完善。由于银行卡犯罪在各个环节上的表现形式不同,在适用现行《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除《刑法》外,现行的其他银行卡管理办法立法层次较低,使相关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管理,为银行卡违法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是发卡机构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部分银行经办人员在受理办卡申请业务时,由于经验不足、警惕性不高,不能及时辨别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真伪,造成许多犯罪行为无法及时被发现和制止;部分发卡机构发现此类案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难度;更重要的是,发卡机构很少主动对持卡人进行资金流动情况的监测和跟踪,导致银行卡欺诈风险增加。


  三是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有待完善。现阶段,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尚处于试点阶段,在覆盖面、信息共享及法律体系建设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足,不能满足各发卡机构在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等业务上的需求。


  四是银行卡科技含量不高和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现在普遍使用的磁条卡防伪性能较差。个别犯罪分子甚至开发专门的黑客程序,攻击银行网站,窃取相关信息,进行银行卡犯罪。


  为此,有关业界人士从管理制度、法规体系、技术防范等方面提出了建议。首先,应尽快完善银行卡相关法规。当前银行卡犯罪已严重影响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完善银行卡犯罪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条例,对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盗取、持有、提供他人银行卡信息的行为,以及制造、运输、销售伪造银行卡的行为,明确定义为犯罪行为;将骗领银行卡行为纳入银行卡诈骗罪的范畴。通过加强立法,严厉打击银行卡犯罪行为,确保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相关部门联合打击力度。金融单位要主动与公安部门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使公安机关能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和犯罪动态。公安机关应将银行卡犯罪动态及时反馈给银行,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公安机关各警种之间、区域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跨区域、跨银行团伙流窜作案的打击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集中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对银行卡犯罪活动突出的区域开展集中打击和整治。


  第三,加快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该系统应以居民身份证为基础,结合个人的银行账户、社保账户、税务、工商、保险、司法记录等建立数据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使银行能了解到持卡人的资信情况。


  第四,加大银行卡技术防范力度。各发卡机构要通过预设交易管理参数,加强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自动预警;引进先进的银行卡软件、硬件和通讯技术,加快磁条卡向IC卡迁移,逐步采用安全性更高的识别技术和系统,以实现新的数据加密技术和安全控制程序。


  第五,强化发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银行卡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岗位制度,加强信用审核,严把审查关和授权关;加强储蓄营业网点的安全防范,对自助服务区、刷卡器和ATM机要强化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要规范特约商户收银员的操作流程,认真审查持卡人的身份证和签名,提高收银员识别假身份证、伪卡的能力。


  最后,还要提高持卡人风险防范意识。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前,要详细了解银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差错处理流程;妥善保管银行卡,不与身份证混放,不要设置容易被猜测到的银行卡密码。此外,在使用ATM机输入密码时最好用遮避方式按键,凭条不要随便遗弃,发现异常情况马上与发卡机构联系。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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