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四部门联手出击银行卡犯罪

    |     2015年7月13日   |   会员服务   |     评论已关闭   |    989

|王镇江|2010-08-09

5月5日,央行联合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要求从规范发卡行为、加强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强化对受理市场的风险管控等六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上述四部门今年3月底举行“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联合会议后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在该联合会议上,央行副行长苏宁指出,针对近年来银行卡领域频繁发生的风险案件,中央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找风险漏洞,打击银行卡犯罪行为。

央行透露,目前全国发卡量已达18亿张,银行卡特约商户118万家,POS机185万台,ATM17万台,剔除批发性的大宗交易和房地产交易,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近25%。银行卡已成为我国居民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其作用和影响已深入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老百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卡面临的风险形势日益严峻,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案件实施过程更为隐蔽,手法不断翻新,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ATM资金诈骗、短信和电话转账等风险案件日益增加,对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造成威胁,成为制约银行卡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发卡机构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不得擅自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计息方式、免息期计算方式等进行调整。在自助转账业务处理上,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开通网上银行转账的,应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否则单笔转账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通过特约商户和收单机构进行银行卡套现、欺诈等是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因而也成为此次规范的一个重点。《通知》提出进一步强化对受理市场的风险管控,并提出了详细的措施。一是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二是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对于新签约商户、出售易变现金商品(如珠宝、电脑等)商户,以及发生过可疑交易、涉嫌欺诈交易或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等有不良记录的高风险商户,要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所拓展商户和所布放POS机多次发生故意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收单机构,人民银行要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此外要完善收单协议和商户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完备的商户档案资料,签署收单协议内容要完备,应包括收单服务的终止条件、受理机具的使用要求、账户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交易凭证的管理、各类风险损失情况下经济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还要严格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明确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责任和风险管理责任由收单机构承担。收单机构不得将POS密钥管理、下载、程序灌装工作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允许外包服务机构以商户名义入网。对于涉及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处理的外包服务机构,收单机构不得允许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由于外包服务机构的过失,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应由收单机构先行赔付,再根据外包协议进行追偿。

最后,要严格要求收单机构遵守收单市场秩序。收单机构原则上不得为经营场所地不在收单机构注册地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如确有因财务、资金清算需要提供此类服务的,应经收单机构总部审核同意,同时将有关收单事项向人民银行报告。严禁收单机构为了自身短期利益而出现争抢优质客户、一柜多机、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等非理性竞争行为。

《通知》指出要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健全银行卡违法犯罪的联合防控机制,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认真查找银行卡业务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不断完善银行卡业务法规制度,尽快制定《银行卡条例》;会同公安部共同成立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畅通情报信息渠道;公安部门应保持对银行卡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建立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卡相关广告的规范管理,依法打击不法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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