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引导比禁播更“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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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万夫|2009-09-23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中规定,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全国上星频道每天18时~24时,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9月22日新华)

据称,所有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都将作为广告管理,计入电视台的广告播出总量。此举旨在避免个别电视台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明目张胆当成节目播出的现象。我们欣喜的看到,广电部门终于认识到电视购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客观的讲,广电部门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进行管理和限制,也是提高电视台播出质量的一种手段。

电视购物广告,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电视载体来实现广告宣传,达到经营目的的促销形式。这其中,作为一个公共载体的播出机构――电视台,其扮演的形象代言人的角色要求其有责任和义务在电视购物企业的选择中起到过滤作用。《通知》中也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审验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包括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等。

但在我看来,《通知》在为播出机构量化门槛高度的同时,也应该规范合作期内对于电视购物企业的监控和管理。要知道,公众之所以对电视购物充满质疑,焦点还在于电视购物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以及售后服务形同虚设等问题上。或者说,这些问题能否解决将影响着电视购物能否彻底改变形象,而成为老百姓购物一个新渠道的关键。

其实,对于电视购物这个行业的管理,不应该只是广电总局等播出部门的一头热,电视购物企业同样需要归于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一方面,播出机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保证节目的播出内容和质量;另一方面,工商等部门对电视购物进行跟踪式监管,按照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和评判。这种双管齐下的管理手段,或许才能电视购物的整体形象。

作为一个新兴的购物行业,电视购物的前景和未来是令人期待的。而引导国内的电视购物行业走上正确的轨道,也不是播出机构的管理部门下点“禁播令”就可以搞定的。只有在政府主管部门、播出机构、电视购物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起一个包括诚信等内容的利益网,明确各自承担肩负着的社会责任,或许才能真正践行电视购物“教买不叫卖”的行业理念,实现电视购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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