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打磨制度与诚信之剑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969

||2005-11-16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打磨制度与诚信之剑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汽车召回制度是悬在汽车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自2004年10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到今年10月1日,刚好是一周年的日子。


  近日,国家质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年度报告》中称,在这一年中,由汽车产业界面对召回制度谈虎色变,转变为企业能成熟应对、响应和配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社会各界也产生了积极反响,消费者在召回制度出台后,对汽车召回有了一个理性的认识,认为汽车召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对生命安全的保障,令消费者在汽车消费方面有了高度的透明度与根本利益的保障。消费者期待汽车召回给自己的利益带来实际的同时,汽车企业也从中获益,使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诚信度有了提升。制度重拳治本打通国际关垒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制造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入世后外国公司愿意向我国投资、转让技术,还是仅仅输出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特性、国际生产状况和国内的法律环境。


  完善的、包括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在内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外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转让技术,建立新企业。同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可以使得中国汽车工业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售后服务体系,从而具有天时、地利的优势,进而有利于汽车合资企业的巩固和吸引外资。


企业要过高门槛


  作为对汽车行业管理的有效手段,召回制度可以避免汽车投资的非理性化,同时让不具备相关技术实力的“搅局者”举步维艰。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出台,对于勉强生存的技术落后企业来说,就像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迫使他们必须重新掂量自身的实力,让出靠地方保护主义而获得的当地市场份额,这有利于破解多年来困扰汽车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难题。信息平台搭建车主投诉逾千起


  为了确保汽车召回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质检总局初步搭建了四个信息平台,一是中国汽车召回网(www.qiche365.org.cn);二是投诉呼叫中心(010-65537365);三是以召回为后缀的专用电子邮件系统,开通了咨询电子邮箱(@qiche365.org.cn)、投诉电子邮箱(zhaohui@qiche365.org.cn)、制造商联系邮箱(beian@qiche365.org.cn);四是为制造商备案召回信息,专门搭建了资料上传专用FTP平台。


  据了解,截至2005年9月14日,信息系统共收到车主投诉近1441起,其中在线投诉850起,电子邮件投诉、电话投诉、信函投诉和传真投诉共计591起。受到投诉的制造商77家,涉及车型191种,涉及总成有发动机、变速器等10种。缺陷标准见效10家企业完成召回计划


  在标准实施的一年中,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信息,对一部分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质量问题或典型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核实。对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数量少,标准要求偏低,某些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某些车型虽符合我国现行的安全标准或技术法规,但在设计、制造上仍存在缺陷,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在结构、工艺、材料等方面需要改进;道路设施设置不合理,直接影响道路安全;部分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某些企业担心因召回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对缺陷车辆本应该采取召回措施却以技术服务名义从事维修活动等四大类问题进行了重点改进。


  截至2005年9月,已有10家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并向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总结报告,管理中心已经陆续展开召回效果评估工作。目前已对3家企业完成评估,且召回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保证《管理规定》的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自2004年3月《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到2005年9月已先后有21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实施29次主动召回,涉及车型33种,召回车辆339696辆(见下表)。改变国内地位知情权开放消费者安全消费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经过一年的实施,使消费者有了知情权,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变了中国消费者在全球性汽车召回中的“例外地位”。过去,对于汽车这种复杂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前发现质量问题难,购车后出现质量问题举证难,发生质量问题纠纷解决难。在处理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对由于设计、制造原因而产生的涉及人生安全的系统性缺陷的解决,完全依靠民事法律进行调整是有局限的,不能解决已经流入市场,正在使用中的批量缺陷产品对公众安全的威胁,必须由国家颁布专门法进行调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实施以来的经验表明:汽车召回制度能够使缺陷汽车产品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前得到处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完善制度企业公信力提高


  由于缺陷在汽车设计生产中无法绝对避免,制造商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也是很正常的,很多国际著名汽车品牌都在我国采取了召回行动。全社会普遍认识到,召回是制造商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有效手段,是对消费者生命安全负责任的表现。同时,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给制造商带来了压力与动力,大部分汽车制造商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从设计、制造环节加强了产品缺陷的控制。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自己的产品有缺陷问题,坦诚负责的召回,是向消费者展示企业负责的态度、提升品牌形象的机会。汽车召回是企业对社会、对用户应负的责任,为了彻底消除用户的后顾之忧,不应放过任何影响安全的细节,一切应以用户的利益为重,通过召回体现企业的诚实守信的美德。


  据悉,汽车召回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欧洲国家早已成为家常便饭。其中美国的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的影响或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打磨制度与诚信之剑

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情况一览表


评 论

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汽车召回实现双赢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消除各类产品因系统缺陷而带来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这对于我国应对加入WTO而带来的挑战,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一项制度创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以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根本利益为首要目的,它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责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使得消除产品缺陷的社会成本趋于最小化,代表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文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将引导和推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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