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连发三个部长令法规司司长衣雪青解读

    |     2015年7月12日   |   会员服务   |     评论已关闭   |    969

||2005-02-25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授权,信息产业部制定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近日,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衣雪青对这三个部长令进行解读。

  衣雪青: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为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考虑到我国电子认证业务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规定了政府部门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的、适度的监管,并明确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作为法律授权的电子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依照《电子签名法》的授权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和与之配套的《认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将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依法经营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0年9月,国务院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互联网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各类非经营性网站的大量涌现,为丰富网络信息、深化网络应用、促进网络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为保证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利,促进互联网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非经营性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制度,信息产业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IP地址是互联网络协议中用来标识网络和网络计算机位置的编号资源,是一种有限的网络资源。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业的不断发展,IP地址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互联网的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掌握我国IP地址资源的申请分配使用信息,以分析研究解决我国IP地址资源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互联网用户更好地利用互联网IP地址资源;同时,互联网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IP地址作为处理网络安全问题、保障互联网络安全的切入点,要充分保障互联网的安全,互联网管理部门需要及时了解互联网IP地址的分配使用情况。
  为加强对互联网IP地址资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络的安全,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根本利益,促进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信产部依法制定了《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办法的实施,建立起一个全国IP地址数据库,掌握IP地址资源的申请、分配和使用情况。
  这三个行政规章的出台及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IP地址的管理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衣雪青:《认证管理办法》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主要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规范、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以解决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问题,从而保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施行。
  在立法内容方面,《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确定了互联网IP地址的备案管理流程,从操作层面对备案主体、备案形式、备案内容、备案时间等问题作出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范:
  网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省通信管理局利用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管理,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流程,并解决了人工书面备案管理效率低、不便民的问题。
  代为备案的有关规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可代其接入的非经营性网站办理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上述规定,为非经营性网站履行有关手续提供了便利条件,增强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制度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接入服务提供者有关义务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接入服务提供者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中应有的责任,体现了接入服务提供者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从接入环节强化了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切断了非法网站接入互联网的渠道。
  年度审核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工作的管理,《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备案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网站更新频繁情况下备案信息的准确性。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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