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避之“泡病号”合规处置

    |     2021年6月21日   |   2021年, 客世原创   |     评论已关闭   |    1222

在为知名大型企业进行法律合规指导工作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病休人员,医疗期过后不来上班,单位每个月给发最低生活保障并交纳保险。在清理劳动关系时,如何避免法律风险?今天就这个问题,我们一并来谈谈企业用工关于“泡病号”问题的法律处理策略。

所谓“泡病号”是指企业员工借故称病长期不上班,或小病大养、伪造病假单等恶意请病假情形。员工患病请假休息是每个员工的正当权益,而“泡病假”是有些员工利用病假制度恶意请病假,导致企业运作成本提高,也损害了其他员工的利益。那么作为企业在遇到这样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要保障病休人员的病休权,核实员工是否满足休病假的条件,预防“泡病号”等虚假情形。

病休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病休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只要劳动者确有患病需停工治疗休养的事实,其病休权就应当受到保护。

我国对于劳动者病休权的保护体现在医疗期制度上。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四十一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期限。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是,劳动者休病假的开始就进入了医疗期,而医疗期的长短是因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异的。

劳动者休病假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有患病事实,通常劳动者会持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建休单。二是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便于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劳动者的情况,行使其人事管理权,也有利于单位安排下一步生产工作,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履行通知义务是劳动者休病假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通过发微信、打电话等方式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自己生病需要休假,法院也认为劳动者完成了自己的通知义务。单位不能以病假未经审批为由拒绝劳动者休病假。

应采取措施应对“假病假”等情况。不可否认“假病假”“泡病假”“小病大养”的问题,在实践中是长期存在的。针对这些问题,单位并非束手无策,可以采取“单位陪同复核”“指定医院复查”等措施复核病假的真实性,但绝不可凭臆测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单位陪同复核:针对员工持假诊断证明请病假的问题,单位可指定人事专员到员工治疗的医院进行复核,确认医院是否对该员工进行过诊断,并且可以与主治医生核实病情。

指定医院复查:实践中也曾出现员工协同主治医生开出假诊断证明的问题。此情况多为员工系医生家属,具有开具假诊断证明的便利。在此情况下,单位可陪同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从而确定病假的真实性。

不过,病假需要区别于事假。病假是劳动者被动休息以保证自身健康的权利,而事假则是劳动者可以主动选择的休假。对于事假,单位可以拥有审批权;而对于病假,若劳动者患病确需休息,则单位必须让劳动者休假。

第二,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根据劳动者的医疗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会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但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正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这是劳动合同按期终止的例外情形。

对此,《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劳动者无过失解约和第二十七条的经济性裁员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三,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合理、合法。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这是劳动关系的特性之一。劳动者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享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合法。

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人事管理权。在劳动者休病假的问题上,单位可以采取事后核查、假后审批的制度,对劳动者休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复核,但不得用复杂的请假程序或者领导不审批为由,阻碍劳动者休病假。

第四,关于医疗期的长短问题和具体计算,需要参照依据1994年劳动部颁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来予以确定。

在为企业进行法律合规的实践中,发现“泡病号”的现象十分常见,每个公司都会有个别的员工沉迷“病假”不能自拔,诸如没病装病的,小病大养的,伪造病假单的……不尽列举。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当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但对于违规“泡病号”的现象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解决,保障企业生产与发展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本文在此希望在该方面能够给企业用工合规方面提供一点参考价值。

 

作者:张明敏;执业律师。

本文刊载于《客户世界》2021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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